中新網惠州2月27日電(嚴初 盧思瑩 潘子璐) 廣東惠州市惠城區法院27日上融資午公開宣判惠州首宗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葉露華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葉露華,男,初中文化,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人,無業。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3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3日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鼎曜餐飲製冰機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依法逮捕。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葉露華通過互聯網認識了重慶市北碚區離異婦女段某並向其表達愛意,段某以年齡相差太大為由拒絕,但二人一直有電話聯繫。2013年11月,段某告訴葉露華稱準備於2013年11月9日在重慶市江北機場乘飛機前往內蒙相親。葉露華聽後心裡很失落,為了使段某無法乘飛機前去相親,於2013年11月9日用手機拔打惠州110報警電話,聲稱在惠州市惠城區人人樂商場附近聽到兩名長得像新疆人的男子說準備在當天下午兩點多炸重慶江北機場。惠州警方將此警情通報給重慶警方後,重慶警方立即部署180多名警力,將江北機場安防措施提升至二級加強,同時提高安檢等級,對出發至北京、新疆、西藏的旅客花店進行嚴格檢查,對駛入車輛進行管制並啟用防衝撞措施,造成警務資源嚴重浪費,影響了機場的正常運營秩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露華無視國法,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HI-Q褐藻糖膠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露華無視國法,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室內裝潢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露華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被告人葉露華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完)  (原標題:廣東惠州判處首宗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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